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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

2019-04-29 点击量:878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用砂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根据《关于开展治理违规专项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18〕2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市政建设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文件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混凝土结构工程中使用不合格海砂,加强对海砂使用的管理,预防海砂使用不当而存在的潜在危害,切实保证市政工程质量安全。

  二、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强化建设主体质量责任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机构等参建企业要高度重视对海砂的管理,市政工程建设用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不符合标准的建设用砂一律不得用于市政工程,严禁使用不合格海砂、风化砂石等及其制成品。

  1. 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依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等技术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混凝土结构的氯离子含量上限值。

  2.施工单位应明确工地进场原材料、构配件质量验收和取样送检责任人,建立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现场喷射混凝土用砂等的进场验收、取样送检和使用部位的台账,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明确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上限值,对进入工地的预拌混凝土应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第7.2.2条的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

  3.检测机构应严格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数据,对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的,应及时向委托检验的单位反馈并上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4.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管理措施,定期抽查材料供应商的原材料检测,防止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的混凝土和超标海砂用于工程上。

  三、立即开展专项检查,杜绝使用不合格海砂

  各区、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用砂情况的监督检查,自即日起对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用砂情况进行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要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特此通知。

  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2018年8月14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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