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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4-28 点击量:920

各区(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2021项目落地年工作要求,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保障市政公用工程合法有序运行,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办理工程开工手续

  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等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擅自施工。

  监理和施工单位要在工程开工前核实手续办理情况,未办理开工手续的禁止从事监理和施工活动。

  二、依法办理项目中止、终止安全监督手续

  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三、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并确认竣工验收的各项条件符合要求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提前7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对未依法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竣工验收手续、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以及手续不完善就进场从事监理和施工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顶格处罚和考核扣分。

  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21428

    附件: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用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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