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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加强全市市政公用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2023-06-07 点击量:277

各区(市)市政公用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市政公用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安全管理,防范、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各项工程建设平稳顺利推进,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理制定施工计划

各参建单位应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合理制定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宜安排夜间(22:00时至次日6:00时)施工,杜绝为赶抢工期而盲目安排夜间施工,极端恶劣天气情况下严禁进行夜间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应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并在项目显著位置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各单位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夜间施工管理,落实安全保障管理措施。

(一)认真做好施工组织管理

1.施工单位应提前向监理、建设单位申报夜间施工计划,制定详细夜间施工专项方案;根据夜间施工实际,合理确定夜间施工内容;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安排夜间施工。严格落实夜间施工方案要求,加强安全培训教育,认真开展班前安全技术交底,配齐配足夜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严格实行领导值班带班制度,加大现场巡查力度,确保安全措施落地起效。

2.监理单位要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查夜间施工计划、方案,落实夜间施工安全巡查和危险作业旁站监理,发现隐患,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上报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要认真审核施工、监理单位提报的夜间施工计划、方案,严格落实夜间施工值班值守,对夜间施工现场状况及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二)认真做好安全防护管理

1.夜间施工人员应穿戴反光背心、帽灯等个人防护用品。

2.夜间作业涉及交通道路的,应设置充足的反光警示标识。

3.孔洞、沟槽、边坡和基坑等容易坠落的部位应进行重点防护,并安排专人值守;各工序及不同作业区的结合部位要设置明显发光警示标识。

(三)认真做好作业人员管理

1.严禁安排年老体弱、饮酒、疲劳等人员进行夜间施工。

2.加强工人非作业期间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充足休息。强化作业人员上岗前身体状态检查,杜绝带病、疲劳作业。

3.夜间施工必须2人及以上,严禁一人单独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点人数。

(四)认真做好照明、用电和文明施工管理

1.夜间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场地照明充足,采取措施避免因场地照明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2.夜间施工前,应认真检查电气设备,排查用电线路,确保用电安全。施工用电设备应有专人看护,必要时应配备发电机,以备急用。

3.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采取消声、减振、降噪等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运输车辆进出工地禁止鸣笛,装卸材料应轻拿轻放。

三、强化管理责任落实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夜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力度,全力确保我市市政公用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各区(市)市政公用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夜间施工项目的监督巡查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情形,一律严肃处理。

  

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23年6月7日

附件: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加强全市市政公用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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