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3 点击量:658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鲁安发〔2023〕24 号),进一步夯实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基础,持续深化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安全专项整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参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站实际,决定自即日起,对我站在建的市政公用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开展分包工程信息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息登记范围
我站直管的市政公用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二、信息登记材料和登记方式
(一)登记材料
1.《市政公用工程分包工程信息如实登记承诺书》(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附件1);
2.《市政公用工程分包工程信息登记汇总表》(加盖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分包单位四方公章)(附件2);
3.《市政公用工程分包单位管理人员信息登记表》(加盖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分包单位四方公章)(附件3);
4.其他规定的有关材料。
(二)登记方式
我站直管的在建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分包工程进场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上述(一)中规定的登记材料统一报送至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予以信息登记。登记方式为通过电子邮箱报送,建设单位将规定的登记材料电子版(分为加盖公章的纸质扫描PDF格式和可编辑的Word版两份)发送至电子邮箱szgyjdzfgxck@qd.shandong.cn。
已进场施工的分包工程,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由建设单位于15日内统一补办信息登记手续。
三、监督管理
(一)我站在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以及督导检查中,将落实分包工程信息登记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分包工程信息登记的,及时告知责任单位履行登记程序,并将其列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对象范围,加大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频次。
(二)依据分包工程登记信息,我站加大对分包队伍现场管理情况以及合同履约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通过核查合同履约、人员履职,比对确认施工现场和登记信息一致情况。对登记信息与施工现场不一致、提供虚假合同等材料的,依法对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进行通报约谈并予以严肃处理,倒查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保障分包工程信息登记工作落实到位。
(三)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登记的分包工程信息将作为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年度结果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考核指标。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对分包工程登记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留存分包工程合同文本等材料备查。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各专业分包单位应加强合同履约,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分包工程信息登记工作。分包企业未进行分包工程信息登记,项目经理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连续多次抽查不在施工现场的,将追究分包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责任,并倒查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进场施工的分包企业资质核查工作,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规定的承揽范围审核分包单位及派驻项目经理的资质资格。分包单位及注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须经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验。其中,劳务分包单位建筑业资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无法核验的,可通过核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核验。
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24年6月3日
(联系人:贾兴超,联系电话:86663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