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2 点击量:645
各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青岛西海岸新区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识别图集(高处作业吊篮)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3〕8号)要求,深入做好房屋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高处作业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吊篮安装拆卸管理
各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参照建筑起重机械,对高处作业吊篮实施产权备案管理,切实落实产权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承揽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活动的企业,应具有模板脚手架或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吊篮进场后,项目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划分逐台进行验收;编制、审查、论证和审批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核验资质、资格以及人员配备、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等情况,认真进行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并按照方案和说明书要求组织作业。
吊篮移位安装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组织安装、使用、监理和产权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二、进一步明确吊篮使用登记管理
吊篮使用单位在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时,需提报以下资料(详见附件1):
1.安装(拆卸)单位模板脚手架或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2.吊篮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专项方案审批表;
3.安拆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安拆人员名单及证书,安全技术交底;
4.安装(拆卸)单位吊篮安拆工社保缴纳证明;
5.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
6.吊篮安装后第三方检测报告;
7.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联合验收表(详见附件2);
8.总包单位与使用、产权、安装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中明确各单位对于吊篮日常维护保养责任);
9.吊篮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及劳务用工合同、人员安全技术交底;
10.安全锁检测报告。
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一律严禁使用。
三、加强吊篮隐患排查治理
总包单位对吊篮安全使用负总责,总包、使用、产权和安装等单位,应通过合同(协议)约定吊篮的日常维护保养责任,监理单位应监督检查履约情况;每班作业前,吊篮操作人员应对吊篮的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确保吊篮使用安全。
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各层级履职尽责,安全生产执行专班、方案技术执行小组、机械设备执行小组(或各项目自行设置的执行小组)要压实责任、强化管理,对吊篮安拆、使用进行全过程管控。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确保末端落实。各项目参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识别图集(高处作业吊篮)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3〕8号)要求,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切实履职尽责,对照通知明确的工作内容,9月15日前要完成吊篮安全自查自纠,建立隐患台账、逐项整改销号,确保安全隐患排查到位、整改到位。尤其是吊篮安拆活动的企业,要具有模板脚手架或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此项工作要落实到位。
(二)强化监督检查,推动深入整治。各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抓实、抓细、抓好高处作业吊篮专项检查各项工作落实。从9月下旬开始利用一个月的时间组织专项检查,坚持严管重罚、精准执法,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警示约谈、行政处罚等处理,深入推动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工作走深走实。
(三)加强信息报送,确保数据准确。各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于10月15日前将高处作业吊篮专项检查总结和《房屋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通过金宏发至市安监站(金宏名: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附件:1.《高处作业吊篮使用材料审核表》
2.《高处作业吊篮联合验收表》
3.《房屋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专项检查情况统表》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