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5 点击量:93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市政公用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合格检测结果的报送和处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见证检测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不合格检测结果报送,压实主体责任
(一)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资质认定的检测范围、规范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并对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
(二)对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检测机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委托单位。
(三)检测机构应使用“青岛市建设工程检测质量动态监管系统”进行不合格检测结果的报送工作。如遇系统无法登录等问题,可联系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公务邮箱报送。
(四)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规范闭合处理流程,完善过程管理
(一)检测机构应在工程施工前制定工程检测方案及不合格检测结果处置预案,并应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
(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监理单位应及时下发书面通知,停止相关建材的加工、制作和使用,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按照处置预案、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处理,形成完整闭合记录并保存归档。
(三)施工单位应留存检测不合格材料的退换货记录、返工或整改等资料,并由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三、强化监督检查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不合格检测结果报送和处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对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不合格检测结果,或未按要求完成不合格检测结果处理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区(市)可参照执行。
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25年3月25日
(联系人:曲健,联系电话:5568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