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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规范青岛市房屋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5-04-02 点击量:101

各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青岛西海岸新区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建办质〔2021〕4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4〕6号)、《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建安监字〔202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论证范围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脚手架(含非标吊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起重吊装与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以及其它专项施工方案需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会,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并出具论证报告,用以指导后续危大工程施工。严禁随意扩大或缩小论证范围,能够纳入相应类别的各类专项施工方案应归类集中,按分类统一进行专家论证,以适当减少项目论证频次。需进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危大工程具体分类,依照《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建安监字〔2022〕5号)执行。

二、严格专家库管理

(一)论证专家资格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从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最新发布的青岛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专家库人员中随机抽取(操作说明见附件1),非专家库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参与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或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特殊专项施工方案,我市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论证需要时,经主管部门同意,可邀请对应专业的国家、省级专家参与论证。所聘请的国家、省级技术专家应专业对口,具备不低于我市专家库要求的基本条件,人数不得超过论证专家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论证专家权利

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签署论证报告。

2.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技术交底等。

3.不受任何单位或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公正地开展工作。

4.接受委托参加所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的验收,提出指导意见及整改要求。

(三)论证专家义务

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时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不得缺席、无故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论证工作的,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组织论证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2.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情况,撰写客观、真实的论证报告,明确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风险,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3.对受委托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进行技术咨询、指导服务。原则上,参与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期间,由专家组全程提供技术咨询、指导服务,重点关注专项施工方案关键安全环节、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专家组组长应组织不少于2名专家,进行不少于1次的免费现场回访服务,提出书面回访意见。

4.参加论证的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时,参与抢险并提供技术支持。

5.对论证过程中涉及的商业、技术等秘密信息严格保密。

6.遵守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廉洁自律规定。

三、规范论证流程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前,按规定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专项施工方案至少应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及安全职责、关键工序检验及验收要求,是否采用了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应急处置措施,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等内容。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于论证会召开7个工作日前,根据所论证的危大工程类别,登录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选择业务办理--数字住建一体化平台,通过专家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随机抽取专家,并填写《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登记表》(见附件3)。

3.论证会召开3个工作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设计、勘察等资料送达参与论证专家,将论证会时间通知项目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有关参会单位及参与论证专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对方案进行预审,提出个人初步意见,并到项目现场进行勘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4.论证会原则上应在项目现场进行,所有专家必须到场参会。参与论证的专家应推选1人为专家组组长,专家组通过问询、讨论,起草初步论证意见并反馈有关单位,与有关单位进行交流问询后,由专家组形成论证意见,经讨论形成《超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签字确认并对论证审查报告负责。当场向参会各方宣读论证审查报告,移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及周边环境条件描述是否全面、清晰、真实;编制依据是否齐全、有效;风险辨识及分级是否全面、准确,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施工计划(部署)是否合理;施工现场布置和资源配置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流程、技术参数等是否满足设计工况和现场实际情况;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监测方案(如涉及)是否合理、可行;危大工程验收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标准;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等(具体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严重缺陷清单(试行)》的通知(建办质〔2024〕63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4〕6号)执行)。

项目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结合三员联动工作要求,指派专管监督员以线上或线下形式参会,熟悉所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监督参与论证过程。

5.对论证意见为通过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按方案组织实施;论证意见为修改后通过的,有关单位需按照论证意见修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查,经原论证专家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论证意见为不通过的,有关单位应重新编制方案,重新组织原方案论证专家进行论证。专项方案论证过程中,因故需调整专家的,应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调整人数不得超过原抽取专家的三分之一,原则上论证专家组组长不得调整(具体内容按《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建安监字〔2022〕5号)执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留存书面及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四、强化监督管理

全市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停工整改,并采取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置措施;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存在失职或违反工作要求等《专项方案论证专家行为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详见附件2),视情形给予告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不再纳入专家库。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人员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确保全市房屋建筑施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持全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平稳态势。

  

附件:

1.青岛市房屋建筑施工危大工程论证专家抽取操作说明

2.青岛市房屋建筑施工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行为负面清单

3.青岛市房屋建筑施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登记表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2025年4月2日

(联系人:丁刚,联系电话:66007498)

附件: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关于规范青岛市房屋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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