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5 点击量:1023
为扎实推进工程质量治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坚决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用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进一步提升我市质量安全水平。按照《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青建管字〔2014〕48号)部署,经研究决定,对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方式
市城乡建设委勘察设计、墙改节能、市政工程、城市化管理等相关处室和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按职能分别对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两年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专业督导检查,并随机抽查部分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进行现场检查。
二、督导检查时间
2015年5月,具体的督导检查时间由相关处室、部门另行通知。
三、对各区市督导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有关要求,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情况。
2.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83号)等法规文件要求,开展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活动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查处情况。
3.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情况,对建设、勘察、设计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情况。
4.贯彻《建筑工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35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质量终身责任制情况。
5.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查处曝光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情况。
6.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法规规定、查处违法违规情况,随即抽查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不履行中标承诺、代理机构不规范从业、评标专家评标不公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工程检查内容
(一)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检查内容
1.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情况。
2.建设项目施工资料记录和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施工试验报告、日志、质量验收记录等。
3.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及见证取样制度执行情况。
4.工程建设执行强制性标准,实体质量控制情况,重点检查影响结构安全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对实体质量实测实量等。
(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1.工程各方参建主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土方开挖、隧道开挖、基坑支护、模板支撑、脚手架和起重机械拆装使用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论证和执行情况,临时用房、施工用电、高处作业和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情况,河道施工汛期安全以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是应急预案的制订、应急资源保障及应急演练情况。
5.现场落实施工扬尘防治措施情况等。
(三)建筑市场行为检查内容
1.建设单位执行招标投标程序,依法承发包工程情况。
2.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确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情况,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出借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3.施工现场劳动用工情况,现场工人实名制登记管理、劳动合同签订、持证上岗等情况。
4.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包括各专业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与总包和分包企业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到岗履职情况。
5.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按约定拨付情况;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支付情况;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情况。
6.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采购、租赁情况。
7.监理单位是否存在出借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投标文件及监理规划要求;监理人员是否为本单位注册正式员工、是否具有执业或从业资格、是否按约在岗认真履行职责;监理人员变动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等。
(四)勘察设计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开展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情况。
2.建设、勘察、设计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勘察设计技术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勘察设计企业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等。
(五)墙改节能检查内容
1.新建民用建筑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情况。
2.政府投资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
3.在建民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制品情况。
4.新建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情况。
5.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全市统一备案制度执行情况。
6.新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执行情况。
7.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情况等。
(六)村镇工程检查内容
1.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筑工程,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是否办理了规划、建设、监督相关手续,是否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
2.镇规划区内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非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是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政府负责监督、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
3.镇、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加层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等。
五、有关要求
1.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自查整改,主动整治,同时根据检查表格内容,做好迎检准备,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2.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搞好本辖区内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此次督导检查工作,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确保工作成效。
3.检查人员要严格标准,凡发现各方责任主体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未签订授权书、质量承诺书,项目负责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在岗履责,以及工程存在质量安全等问题的项目、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4.检查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避免影响项目和企业正常运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