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5 点击量:2038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
(一)在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鲁建管发〔2010〕4号)规定的基础上,将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的范围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预防性和保障性,具体规定为:
1.原规定高度超过8 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现调整为超过6.5米必须进行专家论证。
2.原规定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载荷大于15 kN/㎡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现调整为超过15 m,大于12kN/㎡必须进行专家论证。
3.原规定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现调整为大于15 kN/m必须进行专家论证。
(二)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新调整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签字等工作。要严格按照论证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搭设前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后落实联合验收签字手续,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序施工作业。
(三)监理企业要加强对新调整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方案论证和搭设、使用、拆除等环节进行安全管理,及时制止违规行为,责令整改事故隐患,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进一步规范新型定型化模板支撑结构应用安全管理
积极响应住建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应用的号召,进一步规范新型定型化模板支撑结构使用管理,合理规定使用品种和应用范围,切实提高安全可靠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使用成本,有关规定如下:
(一)新型定型化模板支撑结构必须经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级以上相关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由住建部评选发布的在有效期内的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二)在我市建筑工地使用的新型定型化模板支撑结构,其生产厂家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级以上相关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合格报告、住建部评选发布的在有效期内的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和成果评估证书、生产厂家产品出厂合格证等资料,经专家组核实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予以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公示,各租赁和施工单位方可购买、出租和使用。
(三)新型定型化模板支撑结构仅限在以下建筑工程使用:
1.住宅楼标准层;
2.层高不大于3.6m、混凝土楼板结构厚度不大于150mm、混凝土梁线荷载不大于5.0kN/m的综合楼标准层。超过以上范围的,不得使用新型定型化模板支撑结构。
(四)用于综合楼标准层的新型定型化模板支撑结构应在架体立杆外侧周圈连续设置剪刀撑,并应每隔6跨连续设置纵横向剪刀撑。
(五)新型模板支撑结构生产厂家要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加工制作,生产出厂的产品必须与送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级以上相关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和由住建部评选发布的产品一致,严禁随意降低钢管型号、尺寸和材质等,出厂产品必须经过严格检查,并出示合格证明。
(六)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新型模板支撑结构的使用管理,按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新型模板支撑结构产品,对生产厂家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填写进场验收单并签字确认,确保合格产品进入现场使用。
(七)施工企业要制定新型定型化模板支撑结构施工安全方案,认真计算核实施工荷载,用于综合楼标准层的施工方案,应进行专家论证。监理单位要全面做好安装、验收、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凡按规定于2014年12月1日前在我市在建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定型化模板支撑结构的,将根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按单位工程给予施工企业加分。
(二)在我市建筑工地使用新型模板支撑结构的生产厂家要提前对施工企业进行安拆和使用培训,帮助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要切实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产品技术质量安全水平。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经查实,一律清除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建设单位要定期组织施工、监理企业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和新型模板支撑结构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和安装、验收等工作的检查;结合我市实际,加强新型模板支撑结构的推广使用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2年12月13日
(联系人:杨慧玉,联系电话:85065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