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5 点击量:699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深基坑监测安全管理,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开展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加强深基坑监测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制度
(一)评价的范围、标准和条件
1.范围: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深基坑支护施工的施工企业。
2.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3.条件:施工企业主项或增项资质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评价程序
1.企业自评
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应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和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专业安全技术能力条件(见附件),客观、真实地开展安全生产能力的自我评价,评价达到合格标准并满足专业能力条件后,可向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申请安全生产评价。
2.主管部门评价
(1)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成立专家组,指导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价工作。专家组按规定开展评价工作,并出具由专家组成员签名的评价结果。
(2)评价结果定期在青岛市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发布,有效期为一年。企业应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提出复审申请。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实行动态监管和动态评价,对存在违法挂靠、违法分包、肢解工程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等行为的,应重新组织进行安全生产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三)评价结果应用
1.依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和《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青岛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分类等级划分为一、二、三级:开挖深度大于10米(含10米)的基坑为一级深基坑,开挖深度大于7米(含7米)小于10米的基坑为二级深基坑,开挖深度大于5米(含5米)小于7米的基坑为三级深基坑。基坑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分类等级以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定性为准。
2. 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安全生产评价合格并达到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专业安全技术能力条件的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其中一级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安全生产评价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并达到一级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专业安全技术能力条件的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承担施工。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应在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接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
3.深基坑支护工程发包单位,应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安全生产评价结果,择优选择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严禁任何单位将深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未经安全生产评价或安全生产评价不合格的企业施工。
二、加强深基坑监测单位的安全管理
(一)深基坑监测单位应同时具备岩土工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的专业资质。监测单位与建设、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上级主管部门。
(二)为有效降低深基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一级基坑的坡顶沉降与水平位移报警值应当控制在基坑开挖深度的0.1%以内,二、三级基坑报警值控制在0.3%以内。
(三)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监测的单位,应向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监测人员名单及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等从业相关证明材料、自有监测设备和仪器的购买凭证等资料,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将组织专家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深基坑监测单位,予以在青岛市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定期发布。
(四)建设单位应依据公开发布信息,择优选择深基坑监测单位,并签订监测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深基坑工程监测应从基坑开挖前的准备工作开始,直至基坑土方回填完毕为止。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五)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和数量、监控报警值等,并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审核确认。建设单位在会同施工单位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时,应提交深基坑监测方案。
(六)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遇台风、大雨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监测单位必须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变化等观察工作,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三、工作要求
(一)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要加强企业自身软硬件建设,严格按设计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支护施工,确保施工质量与安全。监测单位要规范监测流程,保证监测质量,真实记录监测结果。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做好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专家论证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支护施工,积极配合监测单位做好深基坑监测工作,不得擅自降低监测标准和压缩工期,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坑安全信息。
(三)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基坑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深基坑支护施工企业安全评价,加强深基坑监测单位的安全管理,不断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施工现场坚决予以停工整顿,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2012年12月14日
(联系人:杨慧玉,联系电话:85065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