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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管局 青建管质字〔2012〕1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2013-01-05 点击量:611

 

青建管质字〔2012〕104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
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严格落实《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的有关要求,强化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意识,夯实质量安全管理基础,履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源头治理

       (一)落实"一把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企业法人代表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管理"源头治理"意识,自觉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作为自身的重要责任,把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落到实处。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系统论观点,全面实施质量安全全员管理,确保责任明晰,责任到人,形成全员抓安全、责任进部门、目标到个人的质量安全管理格局。

       (二)确保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有关规定,确保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职管理人员,确保施工现场项目部配备质量和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凡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确保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责任。严格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制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明确并落实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权、停工权、处罚权和越级报告权,制定相关考核奖惩办法,督促相关人员对在建项目的监管要全面、细致、到位。

       (四)认真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自查自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质量安全机构设置、专职人员配备、制度建设、体系运行等方面,进行一次综合评审,重点查找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的漏洞和缺陷,对发现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并写出自评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工作,分管负责人应对每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安全人员到位、责任履行情况,并在企业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存档备查。

       (五)切实保障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投入。建筑施工企业应注重质量安全管理投入,保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研发、采用先进的技术和产品,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及装备,打牢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不断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从根本上促进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全面提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六)开展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岗位标兵创建活动。全面加强行业职工队伍建设,培养先进,树立典型,激发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爱岗敬业、争优创先、开拓创新的精神,开展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岗位标兵创建活动,在企业间形成 "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不断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努力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强化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动态考核

       (一)加强在建工程的标准化达标管理。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体系、文明施工、安全管理、质量管理、队伍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分解,加大对监管"死角"和"盲区"以及重点区域企业及工程项目的监督,每季度对在建工程进行拉网式检查,全面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达标管理。

       (二)加强重点监控项目的专项督查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为重点监控项目:每季度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累计扣分排名在前50名的工程;在质量、安全、监理、队伍、执法等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出现安全生产事故、质量投诉、农民工欠薪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重点监控项目涉及的参建施工企业及其所有在建工程,全面实施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建设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禁止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企业参加投标。在资质年度考核及入青企业登记备案时,应当审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本地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外地企业不予办理入青登记备案。

       (四)加强对外地入青企业监督管理。外地入青企业驻青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周要不少于1次深入施工现场,确保驻青机构及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到位,确保履行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外地入青施工企业要确保每季度开展一次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自查,提高企业对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三、强化质量安全管理监管处罚力度

       (一)严查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不履行企业。对发现企业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季度自查工作、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质量安全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未达到配备标准等行为的,除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实施扣分外,取消企业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属外地入青企业的,不予办理或收回其入青企业信用登记证。

       (二)严查标准化管理不达标工程。对施工现场未达到标准化管理标准的在全市予以通报,并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进行扣分处理,并下发工作联系单,由各相关部门进行跟踪指导,直至达到管理标准。不达标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全国和省、市各类先进奖项的评选。

       (三)严抓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中反面典型的监管。对出现质量投诉、标准化不达标等问题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管理中从严检查。对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按照《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停止其相关资格,并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延期、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建立不良信息发布制度。将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质量安全问题较多、监管不力的企业及工程项目列入重点监控,定期将重点监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形成社会舆论监督和市场引导选择机制,激发企业重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提高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工作能力。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抓好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健全主管部门抽查、年度专项检查、重点企业督办、日常抽查的监督管理机制,坚决纠正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不全、人员缺位、责任缺失"的现象,切实提高企业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坚持"科学监管,科学发展",确保企业履行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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