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17 点击量:639
9月13日下午13时许,武汉市东湖风景区"东湖景园"在建楼C区7-1号楼建筑工地上的一台施工升降机在升至100米处时发生坠落,造成梯笼内的作业人员随笼坠下,截至当天下午18时,已有19人遇难。为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市城乡建设委决定自2012年9月14日起迅速开展全市建筑工地施工升降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和时间
检查采取企业自查、主管部门检查的方式同时进行,检查时间9月14日至9月28日。
二、检查内容
(一)施工升降机及产权单位管理情况。施工升降机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铭牌,并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使用。施工单位租赁使用施工升降机,应当与经行业组织确认的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二)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检验标定情况。产权单位必须每年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防坠安全器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或由防坠器原生产厂家每年对防坠器进行质量认定,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
(三)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队伍资质情况。安装拆卸队伍必须具有相应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安装拆卸队伍应编制安装拆卸方案并经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设备产权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四)施工升降机检验验收情况。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毕,安装单位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后,施工单位应首先委托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出具正规的检验合格报告后,施工单位方可组织安装单位、产权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各产权、安装、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流程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65号)的要求执行施工升降机安全管理流程,按规定正确使用《青岛市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施工升降机在进场、安装、使用、拆卸等各环节处于受控状态。
(六)日常管理情况。自联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应按规定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等有关材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操作资格证书;施工升降机轿厢内外明显位置须悬挂人员不得超过9人(含司机)的明显标志。
(七)定期检查情况。产权单位负责人、安装单位负责人、总包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按"三定"措施及时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档案》中。
三、工作要求
各产权、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对现场使用的施工升降机安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并按规定进行签字验收,检查不合格一律不得使用。9月28日前,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所有在建工程由项目部负责将《建筑施工升降机安全检查表》(见附件)报送各区片安全监督员,各区市在建工程检查表分别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筑施工升降机的安全检查力度,确保使用安全。凡发现建筑施工升降机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专项检查或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坚决予以停工,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罚。9月29日前,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检查情况汇总通过金宏上报"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附件:建筑施工升降机安全检查表
20129171410214青建管质字〔2012〕6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流程的通知》.doc
二○一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