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7 点击量:7
各区(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要求,进一步推动青岛市市政公用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标准化建设,切实提升参建各方质量管理水平,全面助力青岛城市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政公用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排查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树牢“质量就是生命,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进一步推动工程参建各方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针对性质量监督检查为手段,实现市政公用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水平持续提升、质量投诉明显减少,切实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质量排查整治工作要点
(一)质量管理人员履职
1.中标质量技术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2.关键岗位质量管理人员授权及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签订情况。
3.相关质量技术管理人员依法依规签署质量技术管理文件情况。
4.监理审查、巡视、旁站、验收等质量行为落实情况。
(二)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材料进场验收及质量检测
1.整治进场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材料未按要求送检、施工单位未建立见证取样与送检台账及不合格报告台账、未按规定配备取样、见证人员等问题。
2.整治参建单位未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开展资质审核、施工单位未在现场制作混凝土(砂浆)试块、未配备坍落度(稠度)试验器具和标准养护室(养护箱)、未按规定留置混凝土(砂浆)试块等问题。
3.整治质量检测机构未落实“三项检测”留存视频记录;检测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开展检测、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规行为。
(三)市政工程
1.整治市政道路基层、沥青混合料生产过程中未进行“驻厂监造”、配合比验证过期等后场管控问题;整治路面结构层厚度控制不满足设计要求、未按规范及设计文件设置盲道、检查井与路面接顺不平顺、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透层及粘层施工等质量问题。
2.整治市政桥梁墩柱、盖梁混凝土等成品发生破损、缺棱掉角;整治桥梁预制梁成品保护不到位、预应力张拉设备未标定;整治桥面排水不畅、伸缩缝混凝土开裂、伸缩缝不平顺、防撞护栏与伸缩缝位置未断开等质量问题。
3.整治市政隧道管片拼装错台超过规范要求,二衬施工、防水板铺贴等未按设计文件施工等质量问题;整治盾构管片、箱涵、烟道板等预制构件未按要求开展“驻厂监造”等质量管理问题。
(四)公用工程
1.整治路面开挖未使用机械切割、未及时对沟槽和基坑进行回填、回填土压实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等问题。
2.整治管道与法兰不在自由状态下连接、钢质管道焊接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管道防腐层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补偿器等附件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1.整治围护结构侵限处理不到位、基坑渗漏水、钢支撑架设不及时、钢围檩背后填充不密实、土方开挖与施工方案不符、土方回填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回填未进行分层压实等问题。
2.整治地下车站钢筋机械连接不规范、钢筋安装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混凝土表面存在蜂窝、孔洞、露筋等外观质量缺陷、车站渗漏水超过设计和规范要求、各关键工序不按要求落实“三检”和全视频隐蔽验收制度、未组织开展首件及首段验收等问题。
3.整治盾构管片成品保护不规范、管片拼装后存在超标的错台、漏水、崩块、缺边掉角及裂缝、管片拼装后未及时进行同步注浆或同步注浆不到位、未按照设计及方案要求进行二次注浆或注浆不到位、未及时组织百环验收、成型隧道渗漏水情况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管片破损部位未进行修复或修复不到位等问题。
4.整治矿山法施工超前小导管、管棚、锚杆等施工参数值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超前注浆不到位、超欠挖;整治钢架、网片、连接筋的安装布设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喷射混凝土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等问题。
5.整治二次结构拉结筋锚固安装不符合要求、构造柱及圈梁施工不符合要求、砌体灰缝不饱满、墙体洞口不按规定设置过梁、管道穿过墙体或楼板套管设置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6.整治道床混凝土存在的外观缺陷、强度不足、裂缝、振捣不实等问题。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18日—9月10日)
全市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照重点整治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改。
(二)督导检查阶段(9月1日—9月20日)
结合2026年“质量月”活动,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区(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建项目开展质量排查整治行动,检验自查自纠整治成效。
(三)总结提升阶段(9月21日—9月30日)
总结排查整治行动成效较好措施或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将质量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转化为常态化、日常性工作,巩固行动成果。
四、相关要求
各区(市)市政公用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及各参建主体,要以此次排查整治为契机,系统排查和彻底整改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组织一次排查,解决一类问题,弥补一类漏洞,实现整体提升。
(一)坚决杜绝流于形式
各参建主体要对照法律法规和规范图纸要求,结合项目实施阶段特点,系统进行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合规性排查,排查出的问题要分类分级记录在册,为后续整改锚定目标,为管理的系统改进提供依据。
(二)坚决杜绝只查不改
各参建主体对于排查出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问题,要立即按照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三定”原则,部署整改、形成闭环,并留存档案备查。
(三)坚决杜绝表面整改
各参建主体要把此次排查整治的问题分类分级进行系统分析、溯源分析,找到导致问题产生的原点和关键点,形成质量管理系统提升措施,补齐体制机制、工作流程及人员配备的短板弱项,切实实现以排查整治促质量管理能力提升,实现工程实体质量水平跃升,全面助力市政公用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坚决查处违法行为
各区(市)市政公用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质量行为和实体问题要下达限期整改,并督促各参建主体按照法定职责和规范图纸要求进行整改闭环,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问题,以及不按照限期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情况,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五)定期汇总排查数据
各有关单位应于9月10日前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并留存项目备查。各区(市)市政公用工程监督管理部门请于8月20日前上报联络人信息(附件1),并于9月24前将质量管理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总结(附件2)报送至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场信用科,邮箱:szgyjdzscxyk@qd.shandong.cn。
附件:1.质量排查整治联系人信息表.doc
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26年8月17日
(联系人:郝同伟,联系电话:86669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