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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管局 青建管质字〔2011〕48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1-05-23 点击量:419

 

青建管质字〔2011〕48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
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高处悬挂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落实《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关要求,防止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明确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等长效管理机制,并有效运转。

       各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进行二次安全生产检查,填写加盖公章的《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月报表》(详见附件),于每月30日前报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辖区内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本辖区内作业项目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凡是发现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健全、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将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将高处悬挂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登记备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等情况上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安监站(联系人:傅梅君,联系电话:85062911)。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综合指导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市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突出重点,开展检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登记备案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持证上岗及安全技术交底等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前施工备案情况;

       (四)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月检记录情况;

       (五)生产经营单位购买或使用作业设备、防护用品产品合格、正确使用、安全可靠等情况;

       (六)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落实情况;

       (七)其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部位和环节。

       三、工作要求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兼顾、认真组织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积极应对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新问题和难题,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附件: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月报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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