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25 点击量:355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有力推动我市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以下简称"两改")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增强"两改"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依法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确保"两改"项目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市"两改"项目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质量监督介入时,必须按《关于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10号)有关规定要求,提供工程招投标手续、施工图审查意见或阶段性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应尽早完善相关建设手续。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主体验收前完善相关建设手续的,应书面承诺完善的时限,并每周向建管局报告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对于能办、可办而不及时办理的,将依法处理。
二、"两改"工程各责任单位必须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质量责任制,制定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的专项措施,认真做好施工各环节的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结验控"。
施工现场各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并按要求将质保体系、质量责任制度及质量通病治理措施悬挂于工程现场。
三、工程结构施工阶段,各责任单位必须执行工程首层、顶层质量检查制度,重点控制好模板、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施工质量。
四、工程装饰及安装阶段,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样板领路制度,装饰安装样板间(套、段)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展开大面积施工。
各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我市近年来已印发的相关文件规定。相关文件主要有《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青建管字[2006]6号)、《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青建管质字[2007]44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控制要点》(青建管字[200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9]2号)、《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玻璃设计与施工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9]10号)。
各责任单位应重点控制好外墙保温及抹灰、门窗、安全玻璃、护栏、室内标高开间尺寸、内墙抹灰及腻子、楼地面、屋面(卫生间)防水、幕墙、给排水、采暖(尤其热表安装)、电气等的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质量标准。
五、工程完工后,各责任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外墙(窗)淋水试验、屋面(卫生间)蓄水试验等功能性检查,做好相关文字及图片记录,质量检测机构将对淋水后的住宅工程进行抽查。工程申请竣工前检查时,必须提供外墙(窗)淋水试验的整体及局部淋水效果图片。
六、各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青建管字[2008]1号),扎实做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避免走形式。进行分户验收时,应在房间内标注检查位置,认真填写检查验收记录,并将验收结果及有关数据张贴于每套受检住宅的墙上,以备质监机构抽查。
七、各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任单位将被依法查处,工程观感评价不得申报A级,并取消所有质量评优资格。
"两改"项目的竣工验收时间确定后,建设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工程质监机构,以便做好相关工作。
八、"两改"工程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杜绝住户群体信访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九、各责任单位在"两改"项目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履行工程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竣工后严格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对违规开工、主体工程不经验收擅自进行装饰施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考核扣分等相应处罚,并进行公开通报批评。
十、对于市重点工程、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及各区市相关工程,可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