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17 点击量:493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以及《山东省起重机械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确保建筑安全生产,现就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管理,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登记管理。各施工企业必须使用由正规厂家生产的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吊篮。吊篮应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资料。
二、严格安拆管理。吊篮在安装完毕使用前,施工、监理和产权单位应共同检查验收,填写验收合格报告,并在企业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吊篮移位后,必须经施工、监理、产权等单位再进行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三、严格使用管理。施工、监理及产权等单位要建立健全高处作业吊篮使用管理制度,对使用中的设备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要加强对各种保险装置、限位装置、防护装置及易损部件的检查校验,做好检查维护记录。产权单位必须每半年对吊篮安全锁进行一次检验检测,检验检测铭牌置于安全锁上,检验检测书面证明材料原件纳入安全资料统一管理。
四、严格证件管理。凡是在我市建筑施工现场进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移位、操作等相关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机械操作工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与高处作业吊篮相关的任何作业。
五、立即开展作业吊篮的安全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拉网大检查活动,立即对高处作业吊篮进行系统、全面的安全检查。7月24日前,市内四区施工企业将检查情况(附件1)报市建管局安监站监督科(联系电话:85062911)。各区、市施工企业将检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各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将检查情况汇总(附件2)报市建管局安监站监督科。
附件:1、施工现场吊篮等起重设备登记表
2、主管部门吊篮等起重设备登记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