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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网上月报工作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问题的通知

2008-02-20 点击量:423

青岛建设委员会文件

青建管字〔2008〕16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网上月报工作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款支付日常监管工作,建立起解决拖欠问题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拖欠问题发生,推动清欠工作长效机制建设,2007年12月,我市建立了"建筑工程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月报制度"。现结合系统运行及网上上报数据有关情况,就做好网上月报工作,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程款支付预警联动机制,形成清欠合力

        充分发挥网上月报系统数据自动分析报警功能,整合建筑市场监管资源,建立解决拖欠问题预警联动机制,做到过程控制和动态监管。

        解决拖欠问题预警联动机制按照项目所在地实行分级管理。青岛市清欠办(以下简称市清欠办)负责市内四区建设项目月报数据接收、核实、汇总和解欠工作,同时负责全市解欠工作的协调调度;五市三区、保税区、进出口加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清欠办)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月报数据接收、核实、汇总和解欠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约及时拨付工程款;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切实履行职责,按约及时支付分包款,同时认真监督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用工和工资发放,确保工资发放至每位工人手中。因项目建设单位违约,未及时支付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共同研究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并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不得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问题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

    (一)红色预警联动工作机制

       清欠部门对辖区内列入红色预警的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核查,拖欠情况属实的,由清欠部门与相关拖欠责任单位进行预警谈话,并限期3日内整改完毕。到期未完成的,清欠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安监、质监、招投标、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等管理部门发送"拖欠预警联动告知单"(附件1),并通知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向担保方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

       相关管理部门接到联动告知单后,应当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及工作职责分工,立即向该拖欠项目施工单位下达"建议停工告知单"(附件3),并监督施工单位停工。其中,项目进度在工程主体验收阶段之前的,由安监部门下达停工告知;项目进度在工程主体验收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的,由质监部门下达停工告知。

       项目停工期间,由清欠部门对拖欠问题进行协调处理,监督建设单位按约支付工程款。待拖欠问题解决,清欠部门发出"拖欠预警解除告知单"(附件2)后,安监部门或质监部门方可下达项目复工通知。

       清欠部门对辖区内列入红色预警的项目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核查,拖欠情况属实的,应将该项目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该项目进行规范分包、规范用工重点检查,并于每月15日前召开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警示会议。施工企业须筹措"建筑业企业内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预备调剂资金",完善工资发放保障措施,确保将工资发放至每一个农民工手中。

    (二)黄色预警联动工作机制

       清欠部门对辖区内列入黄色预警的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核查,拖欠情况属实的,由清欠部门与相关拖欠责任单位进行预警谈话,并限期7日内整改完毕。到期未完成的,清欠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安监、质监、房地产开发(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等管理部门发送"拖欠预警联动告知单"(附件1)。

       相关管理部门接到联动告知单后,应当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及工作职责分工,立即向该拖欠项目施工单位下达"建议停工告知单"(附件3),并监督施工单位停工。其中,项目进度在工程主体验收阶段之前的,由安监部门下达停工告知;项目进度在工程主体验收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的,由质监部门下达停工告知。

       项目停工期间,由清欠部门对拖欠问题进行协调处理,监督建设单位按约支付工程款。待拖欠问题解决,清欠部门发出"拖欠预警解除告知单"(附件2)后,安监部门或质监部门方可下达项目复工通知。

       清欠部门对辖区内列入黄色预警的项目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核查,拖欠情况属实的,总、分包企业须对该项目进行规范分包、规范用工检查,分别做好检查记录。施工企业须筹措"建筑业企业内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预备调剂资金",完善工资发放保障措施,确保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农民工工资。

    (三)蓝色预警联动工作机制

       清欠部门对列入蓝色预警的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核查,拖欠情况属实的,清欠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向建设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解决。整改期间有效解决拖欠问题的,清欠部门应签发"拖欠预警解除告知单"(附件2);到期未按要求解决的,清欠部门应将该项目列升为"黄色预警",并按黄色预警工作程序进行处理。

       清欠部门对辖区内列入蓝色预警的项目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核查,拖欠情况属实的,施工企业须筹措"建筑业企业内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预备调剂资金",完善工资发放保障措施,确保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农民工工资。

       对列入预警的拖欠问题,经查属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管理部门接到联动告知单后,应当对该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查,停办该单位在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手续及新开工项目基本建设手续,直至拖欠问题解决;经查属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招投标等管理部门接到联动告知单后,暂停该施工单位在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直至拖欠问题解决。

       凡经核查列入拖欠预警的项目,质监部门应暂停受理验收备案手续,直至预警解除。

       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接到预警联动告知单后,应严格按照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切实加大项目资本金监管力度,采取冻结项目资本金等强制措施,优先动用资本金,尽快解决拖欠问题。同时应严格按照市建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加大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力度,采取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记录等措施,促进拖欠问题尽快解决。

       凡经查实因违法分包、私拉乱招或应招标而未招标等原因引发拖欠问题的,清欠部门应签发"预警联动告知单",各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对网上数据上报错误、不真实的施工企业和审核把关不严的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等,应在市场主体考核中予以扣分。

二、把好"四个关口",预防拖欠发生

    (一)严把招标投标管理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受理项目招标申请时,通知清欠部门核查招标人是否存在拖欠行为。存在拖欠行为的,暂停受理项目招标手续,待拖欠问题解决后,再受理相关招标手续。

       继续健全完善新建项目资金支付渠道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招标手续前,应将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手续、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情况等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方监督,防止资金不足项目进入市场,从源头上预防拖欠问题发生。

    (二)严把施工许可管理关。施工许可办理部门在受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必须严格审核项目资金来源、资金计划、资金到位情况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等资料。对手续不全、无资金计划、资金到位不足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担保手续的项目,不予受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时要进一步核实业主和施工企业是否存在拖欠投诉问题,凡是拖欠投诉问题未解决的,一律暂停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待投诉问题解决后,再受理相关手续。

    (三)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按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试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登记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7号)要求,办理结算登记手续。未办理竣工结算登记的工程,质监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于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已共同签署无拖欠问题证明材料,而事后有关单位又上报该项目存在拖欠问题或因该项目拖欠问题导致上访投诉事件发生的,建设主管部门将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市场主体考核中给予扣分。

    (四)严把日常监督检查关。在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工作中加强对项目按约支付工程款的检查。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应将工程款支付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经查存在拖欠问题的,应立即责令限期解决;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决的,应下达书面停工令,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按要求整改完毕。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应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发送清欠部门,由清欠部门提前介入,对拖欠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和协调处理,防止拖欠问题积累、升级,避免形成矛盾并导致激化。加强对在建工程拖欠问题的排查处理。清欠部门应定期将存在拖欠问题的在建项目情况,书面送交相关工程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待拖欠问题解决后,方可重新开工。

三、完善清欠工作制度,强化清欠责任

        严格贯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清欠工作原则,加强责任分工和联动工作机制,促进拖欠问题的有效解决。市清欠办每月将企业网上上报的拖欠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分解,督促各区市和相关部门限期解决。每月5日前,各区市清欠部门应将上月拖欠问题的处理解决情况书面上报市清欠办。

四、建立通报制度,掌握清欠动态

       市清欠办将建立"建筑工程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月报情况通报制度",每月中旬对本月网上上报数据、拖欠预警情况、拖欠动态、上月拖欠问题协调处理情况等进行全市通报,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拖欠严重、不配合清欠工作的建设单位将采取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等方式,努力营造拖欠受罚、失信受制的清欠工作氛围,有效预防和解决我市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青岛市的和谐社会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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